讀書郎注冊“蘋果APPLE”引糾紛 上海商標注冊 上海注冊商標 上海商標代理 m.uticacityschools.com
日前,又一件“蘋果”商標引發爭議,該商標申請人為廣東省中山市讀書郎電子有限公司(下稱讀書郎公司)。據悉,引發爭議的商標“蘋果APPLE”,由讀書郎公司于2002年2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8類游戲機、釣魚桿等10項商品上。該商標被初步審定公告后,美國蘋果公司和德士活有限公司對其提出異議。
此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德士活有限公司的理由不成立,蘋果公司提交的理由成立,并裁定撤銷讀書郎公司“蘋果APPLE”商標在游戲機、智能玩具上的注冊申請,在積木等其它8項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核準。
讀書郎公司隨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稱蘋果公司引證的“蘋果”和“APPLE”商標在該案中并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不應受到擴大保護,而且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并不構成類似商品。
2012年3月28日,商評委對該異議復審案作出裁定。據悉,商評委主要認為,游戲機、智能玩具商品與計算機商品在功能、用途、產品特性及消費人群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構成類似商品,兩商標共同使用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同時,商評委并不認為蘋果公司的引證商標在讀書郎公司商標申請日前已構成馳名商標。據此,商評委裁定讀書郎公司“蘋果”商標在游戲機、智能玩具等10項商品上均予以核準注冊。
據悉,蘋果公司對該結果表示不服,已提起行政訴訟。
馬東曉 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 合伙人
筆者認為,對于讀書郎公司申請“蘋果APPLE”商標的做法,作為公司出于商業上的考量本無可厚非,人們不應對商人苛求道德,法律才是公司要遵循的紅線。
本案中個人認為,蘋果公司引用商標法二十八條所提理由并不充分,很難講蘋果公司在先注冊了“蘋果”相關系列商標,就可以制止讀書郎公司在其他商品上申請注冊“蘋果APPLE”商標,畢竟“蘋果”和“APPLE”并非臆造名詞,其作為商標的顯著性本身就不強。
其次,蘋果公司關于“蘋果”和“APPLE”系列商標為馳名商標的理由也值得商榷,即商標法十三條第二款理由。按照商標審查原則,馳名商標認定應當結合該商標注冊的類別、地域、使用情況等若干方面,是否構成馳名商標更多的是看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因為商評委是依據書面材料進行審理的。
另外,蘋果公司所提“蘋果”和“APPLE”系其中英文公司商號,個人認為值得考慮,蘋果公司近年來可謂是大名鼎鼎,其商號也已經使用幾十年,此事實依據商標法三十一條提出異議是一個不錯的理由,但似乎原異議中并未強調這一點,證據上也看不出來對此有強有力的支持。
最后,依據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八)項所提理由比較牽強,商評委也認為本案不屬于該條所指的情形。
需要說明的是,本案并非終局決定,商評委的裁定無論對錯,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所以未來蘋果公司的前述幾個理由是否能站得住腳,還要經過司法審查。
楊洪二 歐一國際知識產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商標代理人
筆者認為,該案的關鍵在于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蘋果公司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是否構成類似商品,蘋果公司的引證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商評委在裁定中確認了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從而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品是否類似,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為參考,在具體到個案審查時要根據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銷售渠道、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相近進行判斷。很顯然,雙方商標指定的商品功能、用途、消費人群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屬于類似商品。
根據商標法規定,本案中只有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就已經是馳名商標的,才可以作為馳名商標獲得保護,在本案中,需要證明在2002年之前,蘋果就已經是馳名商標才可以予以多類別保護。
而認定為馳名商標,必須是在中國使用的證據才可以,中國以外使用證據不能證明在中國的知名度。當然,在境外形成的、在中國使用商標的證據,經過翻譯、認證之后是可以證明在中國的知名度的。本案中,蘋果公司提交的中國之外的使用證據并不足以證明“蘋果”和“APPLE”商標在中國構成馳名商標
轉載: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