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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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答辯是指商標異議案的被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異議理由以書面形式進行辯駁的法律行為。
當申請注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后的3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該申請注冊的商標則成為被異議商標,即使是已經(jīng)被刊發(fā)注冊公告的,該注冊公告無效(注:為了按時出版“商標公告書”,《商標注冊公告》往往會在異議期限滿前幾天排好印刷版,當他人的商標異議在異議期限截止的前幾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郵寄所需的途中時間,就會出現(xiàn)既被提異議又被“注冊公告”的情況)。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則取決于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
針對異議人的異議請求,被異議人依法擁有商標異議答辯權。為了方便被異議人主張其答辯權,使被異議人了解異議人的異議內(nèi)容。審理異議申請之前,商標局須將《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和《商標異議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異議人。被異議人自愿行使答辯權的,可以自其收到《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的30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商標局提出答辯。不愿行使答辯權的,視為未答辯。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對異議申請的裁定。商標局收到被異議人的答辯書后,不再將該答辯書送達異議人。被異議人在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答辯時,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據(jù)材料,如被異議人需要在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nèi)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