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標注冊> 作為跨國企業的日立環球存儲科技公司,日前陷入了侵犯中國企業商標權的糾紛之中。由于日立Travelstar硬盤涉嫌侵犯中國企業北京旅之星業新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旅之星)的合法商標權,沈陽工商部門向銷售日立Travelstar系列移動硬盤的深圳新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下達了“沒收扣押128臺日立Travelstar系列移動硬盤,并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此,日立申明自己并未侵權。而知識產權專家則認為,是否侵權的認定還為時過早,關鍵看當初自然人為什么要注冊這個商標,以及當年Travelstar在市場的知名度。 <上海商標事務所>
旅之星:日立應承認侵權事實
旅之星市場部經理汪雨辰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首先給記者列出了幾個時間點:2001年12月14日:自然人問會蘭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在第09類商品上成功注冊“Travelstar+圖形”商標,注冊號為第1682252號;2004年9月7日:問會蘭將此商標轉讓給北京旅之星業新技術有限公司獨占許可使用;2001年5月15日,日立申請“Travelstar”商標,但因為旅之星申請在前,此申請被商標局駁回;2002年6月,日立提出駁回復審,隨即又被駁回。
汪雨辰認為,只要理清了時間點,整個事態就很清晰了。汪認為,在2001年5月15日商標申請被駁回時,日立就應該清楚地知道,旅之星持有“Travelstar”商標并在使用。從法律的角度講,當商標注冊被確定下來后,旅之星就擁有了合法的商標注冊號,就證明此商標為旅之星所有。可日立并未這樣做,他知道這些信息后也無視事實,仍在產品上使用“Travelstar”的商標,甚至在包裝盒和網站上公然打出“R”的標記(該標記代表一個法律聲明,即自己是注冊商標),而且是在日立明知自己沒有使用這個商標權利的情況下依然為之。汪認為,這樣的行為不是一個負責任的跨國公司的作為。
2005年9月,日立在明知道旅之星在使用“Travelstar”商標的情況下,又向國家商標局以三年不使用為理由提出注消旅之星注冊的“Travelstar”商標,不過汪認為日立的這個申請應該不會被接受。因為日立在前面已有兩次被駁回的經歷,按照我國的法律程度,被駁回后會有一個上訴過程,但期間日立并未提出上訴,那么從法律的角度講,日立屬于默認,即承認了事實,也就不應該使用這個商標了。然而日立在事隔三年后又跳出來重提舊事。而旅之星自從2000年注冊了“Travelstar”商標后,一直致力于打造民族品牌。根據賽迪的分析報告,最近三年,旅之星一直處于移動硬盤的前三甲。
汪雨辰表示,日立的行為是偏離誠信責任的,其實際上窺視“Travelstar”商標已久,而之前旅之星對此并未察覺。他表示不排除會在近期起訴日立,但不方便透露具體時間。另據報道,旅之星代理律師明確表示:希望日立環球方就“Travelstar”商標侵權事宜尊重中國法律,接受工商行政機關的處罰,承認侵權事實。
日立:旅之星屬惡意商業行為
日立環球存儲科技公司(HitachiGST)的公關公司向《每日經濟新聞》表示,除了之前發表的聲明外,近期日立不會對此事情有任何說法。
而據日立環球存儲科技公司大中華區“關于Travelstar商標事件的申明”,日立環球存儲科技公司目前正與中國有關部門合作,解決有關“Travelstar”商標合理所有權的糾紛。日立環球存儲科技公司自1997年起在中國銷售的2.5英寸硬盤就一直使用“Travelstar”商標。<上海商標事務所>
該公司認為,第三方即北京旅之星業新技術有限公司的注冊屬惡意商業行為。“我們已經在中國采取法律行動,申請第三方即北京旅之星業新技術有限公司注冊的‘Travelstar’商標無效,以保護日立環球存儲科技公司針對此商標的重要權益。”
該聲明表示,自1997年以來,“Travelstar”商標一直作為我們2.5英寸硬盤的商標用于市場推廣,起初由IBM使用,日立收購IBM硬盤業務部后,由日立環球存儲科技公司使用。如今,“Travelstar”商標已作為日立環球存儲科技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特別是在中國市場內的知名商標。盡管自從1997年以來,IBM和日立環球存儲科技公司一直在中國使用“Travelstar”商標,第三方仍然于2000年在中國市場注冊了這一商標。
該聲明還表示,目前日立環球存儲科技公司已在中國針對第三方關于“Travelstar”商標所有權一事采取法律行動。日立環球存儲科技公司認為,“我們在中國有使用‘Travelstar’商標的正當權利。中國有關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正審核我們的商標使用權的申請。我們也在與‘Travelstar’商標當前注冊人進行協商,以解決商標權糾紛。在解決糾紛期間,為了保護客戶的權益,我們已去掉產品標簽中的‘Travelstar’商標。”
專家:商標注冊源頭有問題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
但分析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陶院長認為,關鍵要看兩點,一是,北京旅之星的商標權是從自然人問會蘭那里繼承過來的,而最初的商標注冊是否具有搶注與惡意注冊的嫌疑呢?第二,“Travelstar”商標以前為IBM所用,后被日立環球收購,也就是說,在問會蘭注冊之前,“Travelstar”已經投入使用,那么,現在的關鍵問題是當時此商標在中國市場上是否已經產生了一定知名度。<上海律點商標事務所>
陶院長認為,根據現行的《商標法》第31條規定,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根據第41條規定,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按照時間點來算,如果日立行使五年權利,離目前還有一個月的有效期。陶院長認為,既然還未過有效期,日立完全可以利用現有的可優化資源,但如果要確定是否馳名是否惡意,探討的難度不小。
“雖然不太清楚在2001年注冊以前旅之星的市場份額是多少,在拿到這個商標權以后,旅之星又發展了多少份額,不過總的來說,我認為商標注冊的源頭有些問題。”他說。
作者:凌建平 祝裕 責任編輯:zhengzhi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