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為他人制造假冒名酒商標賺了4000多元,卻因觸犯法律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私營業主范某嘗到了參與制假的苦果。近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范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范某應陸某新(已另案處理)的委托,為其生產帶有“今世緣”商標標識的“金卡”面共計20906件,非法經營額達52000元。
庭審中被告人交代,其生產的“金卡”每張利潤僅為2毛錢,2萬多張商標的利潤僅有4000多元。
據了解,另案被告人陸某新因受客戶劉某委托印刷帶有“今世緣”“海之藍”“天之藍”等注冊商標標識的紙箱、手提袋、酒盒等,先前已被常熟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9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依據相關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