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與榮和商標專用權之爭 茅臺一審勝訴
茅臺訴榮和燒坊侵犯商標專用權 一審勝訴獲賠22萬
6月24日下午豐臺區人民法院對貴州茅臺酒廠起訴貴州榮和燒坊侵犯商標專用權訴訟作出一審判決。貴州茅臺酒廠撤回了對榮和燒坊公司在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漢語拼音“MAOTAI”侵犯“MAOTAITOWN”商標權的主張,其他訴訟請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決榮和燒坊停止侵權“貴州茅臺酒”商標 注冊商標專用權,賠償茅臺酒廠經濟損失、合理支出共計二十二萬元。
案情
2011年5月18日,執法部門在北京西站查獲標示為“百年榮和老窖”白酒一批,在外包裝的顯要位置突出使用了漢語拼音“MAOTAI”字樣。茅臺酒廠據此起訴這批酒的生產者榮和燒坊侵犯自己的商標權。此舉被認為是茅臺打假的大動作。
判決
法院判決指出,將被告的包裝盒與原告“貴州茅臺酒”商標相比較,兩者整體結構相同、均采用三部分主體結構,以銅色線條渡邊,各部分的走向和占整體圖形的比例也沒有顯著差別,裝潢采用的顏色、標注信息位置基本相同。貴州茅臺酒廠撤回了對榮和燒坊公司在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漢語拼音“MAOTAI”侵犯“MAOTAITOWN”商標權的主張,其他訴訟請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決榮和燒坊停止侵權“貴州茅臺酒”商標 注冊商標專用權,賠償茅臺酒廠經濟損失、合理支出共計二十二萬元。
評析
在本案中, 貴州茅臺酒廠擁有“MAOTAITOWN”商標的專用權。被告涉案商品裝潢與“貴州茅臺酒”商標在整體上構成標識近似。將被告的包裝盒與原告“貴州茅臺酒”商標相比較,兩者整體結構相同、均采用三部分主體結構,以銅色線條渡邊,各部分的走向和占整體圖形的比例也沒有顯著差別,裝潢采用的顏色、標注信息位置基本相同。雖然榮和燒坊公司在涉案商品裝潢中間位置用醒目字體標注“百年榮和老窖酒”,并在最下方標注了企業名稱,公眾一般不會將涉案商品與貴州茅臺酒相混淆,但榮和燒坊公司作為酒類經營者,特別是與貴州茅臺酒廠地處同一地區的酒類經營者,應熟知貴州茅臺酒廠“貴州茅臺酒”商標的具體形態。其在涉案商品上使用與“貴州茅臺酒”商標整體結構近似的裝潢,攀附貴州茅臺酒廠商標商譽的意圖明顯。相關公眾雖不會將涉案商品與使用“貴州茅臺酒”商標的商品相混淆,或認為涉案商品系由貴州茅臺酒廠生產,但極可能誤認涉案商品的生產者榮和燒坊公司與貴州茅臺酒廠存在授權許可或資本投資等特定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