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商標法》的改革路人皆知,具體涉及到哪些內容呢?現律點知識產權團隊對新《商標法》的主要修改內容進行簡單說明:
1、新增聲音商標
新《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了聲音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2、制定商標注冊審查和案件審理時限的規定
新《商標法》規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而針對涉及單方當事人的商標確權案件,新《商標法》增加了9個月的審理時限,針對涉及雙方當事人的確權案件,增加了12個月的審理時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或者6個月。
3、加大懲罰力度,增加侵權賠償的數額
新《商標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新《商標法》還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4、一標多類
新《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5、制定誠實信用原則條款
新《商標法》第七條規定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6、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
新《商標法》第十五條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7、加強對商標代理組織的規范
新《商標法》增加了商標代理組織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可實行懲戒并記入信用檔案。另外,新《商標法》還規定了對于商標代理組織或者商標代理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8、限定異議主體和理由
新《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將有權依據相對理由提出異議的主體,由原來的“任何人”改為“認為這一商標注冊申請侵犯了其在先權利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但針對違反禁用和禁注條款的商標,新《商標法》繼續保留了“任何人”可以提起異議的規定。
9、修改紙質商標申請費用
新《商標法》規定,原來紙質1000的費用,改為800。
10、禁止宣傳和使用“馳名商標”的規定
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違反此規定的,根據第五十三條,“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11、增加侵權人舉證責任
新《商標法》規定在商標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
12、修改異議復審制度
新《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對商標異議進行審理后,對異議不成立、準予注冊的商標,將直接發給注冊證,異議人不服的只能向商評委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而對商標局裁定異議成立、不予注冊的,被異議人可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13、商標侵權判定中增加“容易導致混淆”要件
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將原《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中“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侵權情形進行了細分,對于不屬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情形的侵權判定增加了“容易導致混淆”的判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