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標注冊>有著百余年歷史的鐘表品牌“依波路”,其表盤上刻有“BOREL”英文標識,“BOREL”也為其公司英文字號“ERNEST BOREL”的一部分。在中國“ERNEST BOREL”被消費者習慣稱為“依波路”。近期,因瑞士依保路鐘表有限公司(下稱依保路公司)在同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依保路”文字商標,依波路(遠東)有限公司(下稱依波路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商標爭議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依保路”文字商標。
據了解,第3364438號“依保路”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的權利人幾經轉手,最初是在2002年由上海金島表業有限公司申請注冊,2004年爭議商標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第14類貴重金屬合金、鐘、手表等商品上。2007年該商標權利人變更為上海浪池表業有限公司,2008年再次變更為上海鐘表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2010年爭議商標轉讓至依保路公司。
依波路公司提出,爭議商標與該公司于2001年申請注冊的第1815660號“依波路”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依保路”亦為其公司英文字號“ERNEST BOREL”對應的中文翻譯之一,只是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ERNEST BOREL”才開始逐漸統一使用“依波路”作為其中文商標。<上海律點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對此依保路公司表示,“瑞士依保路鐘表有限公司”為其企業名稱,故此在商標的使用及宣傳過程中使用其自身的企業名稱是合理合法的,不存在攀附“依波路”的問題。另外,依保路公司的英文字號為“SWISS EXPOOL”,“依保路”作為“EXPOOL”的中文翻譯使用并無不妥。
而據依波路公司介紹,依保路公司名為瑞士公司,實為在中國香港注冊的僅名稱中包含“瑞士”字樣的公司,但其在宣傳中卻大量使用“瑞士依保路表”的宣傳內容,刻意誤導消費者。依波路公司經過市場實際調查還發現,依保路公司在實際的商品銷售中,不僅以“瑞士依保路表”的形式刻意與“瑞士依波路表”保持一致,而且“依保路”手表說明書也刻意模仿“依波路”手表說明書,其惡意混淆意圖十分明顯。<上海商標事務所>
一審法院通過對兩商標的比對,認定爭議商標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應予撤銷。
作者: 楊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