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紅牛”案看商標許可應注意的問題
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法定程序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類型有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商標許可關系中,無論被許可人怎樣的推廣和使用商標,或者讓商標的聲譽如何成長,商標權屬都不會變化,不僅商標權依然歸于許可人,商標在市場上所獲得的聲譽也會歸了許可人。
再次談商標許可問題,是因為10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現場直播了“紅牛”商標權屬37億元天價索賠案,庭審進行了4個多小時,引起了廣泛關注。
該案其中一個關鍵問題就是商標許可關系。簡單說就是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紅牛),作為“紅牛”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要求擁有相關“紅牛”商標的所有者合法權益,并要求商標許可人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下稱泰國天絲)支付“紅牛”商標的廣告宣傳費用共計人民幣37.53億元。一審法院沒有支持北京紅牛的主張,明確“紅牛”商標歸泰國天絲所有。二審目前還沒有看到判決。
商標是商業標志,而商業合作中有著復雜的利益糾紛。“紅牛”案一審判決有47頁,需要慢慢讀才能理解和消化。作為普法文章,這里只想對企業說一句,建立商標許可關系時,雙方一定約定好商標權利歸屬和利益分配方案。
這里要強調的是,商標權是私權,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確定其權利歸屬及相關利益的分配。可以約定商標許可到期后自動解除許可關系,也可以約定商標許可到期后,在一定條件下,商標轉讓給被許可人。可以約定許可人收取商標許可費,也可以約定許可人承擔廣告宣傳費。關鍵是簽訂商標許可合同時仔細考量相關問題,約定明確,然后依約定行事。沒有約定的內容,當然也就很難產生權利義務。
紅牛案的中商標許可使用合同,雙方各執一詞。泰國天絲稱許可合同對于商標歸屬、商標授權、停止使用等各方面均進行了明確的約定,也并不存在任何商標權屬的爭議。北京紅牛對合同提出了質疑。目前法院一審支持了泰國天絲,二審的判決值得期待。
任何企業想要長期發展,最好從頭開始就著力打造自己的品牌。即便是租用品牌,在授權環節最好做好法律規避,防止出現不必要的類似糾紛。
同時企業應該非常清晰地制定授權期經營策略,用A品牌孵化自有B品牌,大品牌帶小品牌等,不要喪失未來發展的主動權。若不能孵化自己的替代品牌,商標終究是租用他人的,一旦合約期滿,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再使用許可商標,終將為他人作嫁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