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商標生死的細節之一,通訊地址的變更
常常網購的人都知道,下單時確認一下正確的收貨地址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搬家了,在第一時間更改收貨地址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地址錯了,購買的貨就可能送錯地方而收不到,麻煩又誤事。
可是很多商標所有人,搬家后卻常常忘記向商標局申請地址變更,不告訴商標局新的通訊地址。結果可能就是你這邊還在熱火朝天地推廣著品牌,那邊商標已經被撤銷了,你的品牌變成了沒有法律保護的未注冊商標。
一般的情形是,在商標還沒有注冊時,當事人還是比較關心商標狀態的,還會想著商標注冊證送達的事情,地址一般也是正確的。可是當商標注冊證收到后,認為權利已經在手,就開始放心大膽地進行品牌推廣。推廣得越好,就越需要更大的廠房店面,搬家的次數也越多,地址變得越快。這時,如不及時變更商標檔案上的地址,悲摧的事情發生的可能性也越大。
常見的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商標專用期十年到了,到商標局來申請續展了,卻被告知這商標早就被撤銷了;另一種是生意正做得熱熱鬧鬧,侵權函到了,才發現自己的商標早被撤銷了,人家的商標已經被注冊了。
無論哪種情形都很可憐,都是小過失導致的大損失。
因為這一切發生的根本原因僅是少了一個細節:沒有到商標局變更地址,以致于沒有收到商標局和商評委發出的撤銷答辯通知書、無效宣告答辯通知書及各種裁定書,失去答辯的機會,丟掉后續法律救濟的機會。那感覺似乎是“靜悄悄的”,商標就被撤銷了。
事實是,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從來都不會不通知當事人就直接撤銷注冊商標的,目前采用的是書面通知方式,而且送達不到還會公告送達。如這樣依然通知不到就沒有辦法了,只好在一方當事人“靜悄悄”的情形下審理案件。雖然這并也并不代表一定會撤銷沒有“說話”的當事人的商標,但我們都知道說出自己的理由總是重要的。
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在三年不使用撤銷案件中,不提交使用證據的話,商標一定會被撤銷。
借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文字解釋一下三年不使用的法條。注冊商標長期擱置不用,不僅無法發揮商標功能和作用,而且還會妨礙他人注冊、使用,從而影響商標制度的良好運轉。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局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應當注意的是,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標資源,清理閑置商標,撤銷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只要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的使用了注冊商標,且注冊商標的使用行為本身沒有違反商標法律規定,則注冊商標權利人已經盡到法律規定的使用義務,不宜認定注冊商標違反該項規定。
通俗一點說就是,只要提供最基礎的合法使用證據,商標就不會因不使用而被撤銷。但前提依然是提供了證據,如果根本就沒有收到商標局要求提供證據的通知,當然也就不可能提供證據,當然也就不證明使用的事實,當然商標局只能撤銷“沒使用”的商標。
說實話,沒有審查員能知道那些因為沒有提交使用證據而被撤銷的商標,有多少是一直使用了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的,有多少真是從來沒使用過。反正每次我查詢商標狀態時,發現某商標是因為未提供證據而被撤銷,心都為那個當事人疼一下。
但我疼幾下也沒有用,重要的是商標所有人要明白:商標永遠不是獲準注冊就萬事大吉了,必要的維護是不可缺失的,切記及時續展,及時變更地址、當事人名稱,及時查詢商標狀態。
細節決定成敗,在商標權利上也不例外。(張月梅的商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