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卡思黛樂申請再審“卡斯特”商標案
最高人民法院12月11日簽發裁定,決定提審本案,并申令中止執行此前浙江省高院所作的二審判決。這意味著在最高法的最終提審判決出臺之前,被告方法國卡思黛樂(CASTEL)(下稱“卡思黛樂”)可以中止賠付高達3373萬元的賠償金;而此前已被一審法院查封、凍結的卡思黛樂相關商標和股權等資產也被中止執行,消除了被強令拍賣付賠的可能性。
《第一財經日報》此前曾經報道,2009年,中文“卡斯特”商標持有人、西班牙籍溫州裔商人李道之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權益訴訟。2012年3月,溫州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方卡思黛樂侵犯中文“卡斯特”商標持有者李道之的商標權益,據此判令卡思黛樂向李道之賠償3373萬元。法方不服一審判決并上訴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于今年6月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隨后,卡思黛樂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
最高法在裁定書中指出,法國卡思黛樂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而這一法條所指,是在“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再審。
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公司中國區總裁殷凱則表示,最高法依法作出提審本案并中止二審判決執行的裁定,說明卡思黛樂在再審申請中所提出的抗辯理由得到了認可,“目前卡思黛樂方面還無法對最高法提審的最終結果作出預測。”殷凱說,“我們仍然相信最高法會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公司是歐洲最大、全世界第二大的葡萄酒企業。2011年卡思黛樂向中國出口了3000萬瓶葡萄酒,同比增長50%,2007年僅有260萬瓶,4年間增長了10倍。
作者:林向來源:第一財經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