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注冊,享有商標權——“功夫熊貓”案的隨感
“功夫熊貓”在我國可謂婦孺皆知,且頗有親切感。這是因為:“熊貓”是中國的國寶,而“功夫”又是中國的文化元素。自2005年始,由美國夢工場動畫影片公司(以下簡稱“夢工場”)推出動作喜劇電影《功夫熊貓》(《KUNG FU PANDA》),經媒介、海報的持續宣傳,國人旋即便“認可”了這一來自大西洋彼岸的文化使者。
前不久,陜西茂志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志”)訴夢工場的《功夫熊貓》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將之推上了被告席。
茂志訴求似很在理:早在本世紀初,中國著名漫畫家權迎升先生便開始創作名為《功夫熊貓》的漫畫集,并于2004年在韓國出版;同年,權先生將該漫畫版權(包括圖書出版和影視創作)轉讓給了茂志;2007年11月,茂志申請注冊第41類(電影制作)商標,并于2009年獲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誰獲得注冊商標權誰依法享有該商標使用權。然而,茂志在向有關部門申請拍攝《功夫熊貓》動畫片時一再被拒絕立項,理由是其有“傍名牌”嫌疑。“名牌”者,夢工場的《功夫熊貓》也!于是乎,茂志憤然狀告夢工場。
夢工場在一審中,提出其對“功夫熊貓”享有“在先權”。從拍攝電影的時間程序上說,夢工場是比茂志“在先”,但“功夫熊貓”這一名稱早在2004年就由原創者權迎升轉讓而歸屬于茂志,更何況,茂志已獲準第41類商標。反觀夢工場,據筆者調查,其在美國本土已把與“KUNG FU PANDA”(功夫熊貓)相關的所有商標在不同類別里都進行了注冊,唯獨第41類闕如。在中國,第41類商標也不可能“一女嫁二”,夢工場當無這一商標的享有權。筆者認為:此案衡量孰為侵權,不在孰拍攝“在先”,而是孰注冊“在先”。
或曰:夢工場的《功夫熊貓》只是作為電影名稱,至多是一種標識,而有別于商標。筆者以為,考量一個標識是否屬于商標,主要應審查其是否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夢工場自2005年推出《功夫熊貓》后,2008年又續上《功夫熊貓2》,今年將再續之3。系列化的電影片名決計不止是簡單的一個名稱,它作為一種電影消費者區分電影產品來源的標識,與商標無異。電影的系列性以及宣傳、促銷的多元化,已經使“功夫熊貓”標識在事實上成為一種商標,猶如“007”標識早已成為了007系列電影的商標(該商標由美國丹杰公司注冊于第41類)一樣。
按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我國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有權,受法律保護。茂志是否在電影制作服務中實際使用了“功夫熊貓”商標,并不影響其商標專有權的行使。夢工場擅自將“功夫熊貓”標識使用為其電影產品,并且在中國輿論界廣為宣傳,使得“功夫熊貓”飽和性地充斥于消費者的記憶中,繼而使得茂志希望建立起的商譽和商標價值無端被夢工場的侵權行為所淹沒,直接構成茂志這一商標專有權的虛置,且由此帶來經濟上的重大損失。在競爭激烈的商界,常有這樣的情形:某些大公司故意使用某些小公司的商標,形成一種“反向混淆”,消費者在某些大公司鋪天蓋地的廣告促銷后,誤認為某些小公司的產品或服務是由大公司提供的,小公司的商標權反而淡化了。茂志目前的處境似有相類,如何維護和光大民族自己的文化品牌?茂志的處境委實堪憂!
與洋人打官司,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了。且不說防止國外經濟、文化的“傾銷”,也不論保護民族企業的發展,咱就認定一個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國際慣例辦事,既不媚外,也不仇外;既不雄踞傲視,也不妄自菲薄。據悉,9月23日,此案二審開庭。塵埃尚未落定,國人當拭目以待。
作者:沈棲 來源: 東方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