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法:多重利益博弈激烈 上海版權登記|作品版權登記|國家版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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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18日,激起全社會強烈關注和討論,三易其稿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稿由國家版權局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業內人士原判斷國務院法制辦將在兩會前提交《著作權法》修改法案至全國人大法工委,今年全國兩會能夠審議《著作權法》新法,然而,時至今日,《著作權法》修改法案仍未從國務院法制辦出手。這足以說明該法修訂過程中,多重利益博弈之激烈。
在知識產權領域,相較于專利權、商標權等其他權利,著作權因涉及權利形式多、利益主體多、環節多,尤其是隨著一個信息時代的到來,更為復雜和專業。無論如何,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過程,都是一個利益均衡的過程——權利義務必須平衡,獲得和付出必須平衡。從2011年7月,國家版權局正式啟動《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法”以來,所付出的艱辛,恐并不為外人知曉。著作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卻涉及一系列法律行為和關系,其專業性會讓大多民眾看不清法律的指向——多重利益主體博弈其中,唇槍舌劍施壓國家版權局,而修法的初衷,最終是為了更進一步維護權利人的權益。
這是怎樣的一次“修法”始末?又有怎樣的不同力量參與其中,表達了怎樣不同的利益訴求?
開門修法
復制權是與印刷技術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而版權建立在復制權基礎上。“隨著時代的發展,科學技術的發展,版權權利也在發展。”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司長于慈珂表示。繼1991年制定《著作權法》、2001年和2010年對其進行修訂之后,國家版權局一直在醞釀著《著作權法》的再次修法。而契機出現在2011年3月。
2011年的
2011年的
應該說,此次國家版權局著作權法修法的最大亮點就是“開門修法”,讓權力完全運行在陽光下。此次著作權法修訂期間,國家版權局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去年的3月和6月,在國家版權局的網站上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法的第一稿和第二稿。無論是立法還是修法工作,對社會的透明度這么高,國家版權局此次的著作權法修法可謂史無前例,開創了我國立法工作的先河,這也是此次著作權法修訂討論之熱烈、參與者之廣闊、社會影響之巨大的原因所在。
兩次征求意見過程中,國家版權局共征集了1800余份意見,有相對比較專業的意見,也有社會公眾提供的意見。國家版權局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的梳理和分析,對不同的利益主體形成的共識意見,基本上在草案當中都吸納了;對于分歧比較大的意見,“我們主要是從它的合理性、合法性,還有利益平衡等等幾個角度,包括是不是符合國際慣例來分析”。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巡視員段玉萍表示,國家版權局對所有征集的意見都進行了梳理和歸納,吸收的為什么吸收,不吸收的為什么不吸收,此外,為什么吸收了其中不同意見當中的一方意見,都是有依據和理由的。
紛爭始末
增加美術作品追溯權,拍賣公司反對
修法過程就是利益平衡的過程。在權利的規定方面,此次修法增加了美術作品的追溯權。何謂美術作品的追溯權呢?
“我們現在美術作品拍賣或者交易過程當中只有第一次交易給美術作品作者支付版稅,因為要拿到原稿之后才能交易。此后再交易,無論是公開拍賣還是其他交易形式都不再給美術作品的作者支付版稅,中間利益的獲得者主要是拍賣行和其中的交易人。”段玉萍說。所以,在很多國家都有規定,美術作品除第一次交易外,以后每一次的再交易都要給美術作品的作者支付一定的版稅,但比例相對較低,如歐盟基本是整個交易額的5%以下。
現在,中國已經是全球藝術品交易市場的第二大國家,在藝術品交易當中,大概有20%到30%的量是有著作權保護的,但一些交易比如說古董交易就已過了版權保護期。在國外如美國、法國的拍賣也有中國作者的美術作品,但我們的作家、美術家拿不到再交易的版稅,因為我國沒有追溯權的規定。
段玉萍和她的同事跟國外同行交流時得知,這些美術家的追溯權費用都留在了相關版權部門,但因為中國沒有這樣的法律,所以他們也不將這筆費用支付給中國的作家。除非中國的美術家加入了國外的相關經營管理組織,才能夠拿到這筆追溯權的費用。所以,此次著作權法修改中,國家版權局增加了美術作品的追溯權,但爭議比較大,提反對意見的主要是拍賣行,中拍協專門來談過一次,堅決反對給美術作品的追溯權。但國家版權局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的實際情況,還是在這次修改草案中增加了美術作品的追溯權。
增加錄音制作者的公開表演和廣播獲酬權,廣播電視臺反對
CD或其他的錄音制品,如果廣播電臺播放,或作為背景音樂在商場、飯店使用,按照我國目前現定的著作權法,只給詞曲作者支付報酬,不給錄制音樂的唱片公司支付報酬。但在國外,很多國家的規定是唱片公司也可獲酬,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公約中就有此項規定,但可以保留。
“2007年,我國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公約時,保留了該項條款,沒有給錄音制作者此項權利。但是,錄音制作者在近幾年來的‘兩會’當中強烈呼吁要增加這項獲酬權。”段玉萍說。現在,錄音制作者在現行著作權法律里只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四項權利,但這四項權利都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唱片公司基本上都很難生存,所以他們強烈要求增加這項權利。但是,對這項權利反對聲音最大的是廣播電視臺和廣播組織,因為將來一旦此項權利增加之后,則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時,不僅要給詞曲作者交費,還要給唱片公司交費。
2001年著作權法修改時,增加了詞曲作者對錄音制品播放的獲酬權,但直到2009年,國務院才頒布此項獲酬的標準和辦法。2011年,廣播電視臺才第一次給詞曲作者支付報酬,詞曲作者對此有“八年抗戰”的戲稱。所以,再增加錄音制作者的獲酬權,反對聲音最大的是廣播電視臺。為維護權利人的權益,國家版權局還是增加了此項條款,而下一步到國務院法制辦,廣播電視臺反對的聲音肯定還會有,而且,任何一個國家里,廣播電視臺的聲音都非常強大。
電影作品增加作者權益,制片人反對
此次著作權法修訂中,關于權利歸屬的爭議主要在視聽作品,原來在著作權法十五條中稱作電影作品。一般而言,誰創作的作品,其權利就歸屬于誰,但電影作品比較特殊,它是集體創作的作品,不僅有劇本,還有導演、音樂、攝影等一系列的創作者。去年,由我國國家版權局和北京市政府牽頭組織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即是界定了演員在視聽作品里享有的權利。
現行著作權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中的作者——劇本的作者、音樂的作者、導演等,一旦參與完創作,即該電影作品形成之后,只有署名權,沒有其他的任何權利。“比如,電影作品之后在廣播電視臺播、在網絡播和做成音像制品,跟這些作者就沒有關系了,權利歸屬制片人。”段玉萍介紹,其他一些國家,如法國就規定所有參與電影創作的人都是著作權人,但在一般國際公約、包括各個國家的法律中,將此著作權的行使權歸給制片人。也就是說,制片人除拍電影時要給這些作者報酬之外,拍完電影再使用的時候還得和這些作者有利益的分成。但這樣的一個規定,我們國家是沒有的,電影拍完了以后,作者跟電影的再使用就沒有關系了。
所以,此次著作權法修改把電影作品的二次使用的利益再分配進行了規定,但爭議非常大。最終國家版權局提交國務院法制辦草案的寫法是,利益再分配的機制首先要有,但怎么分配由制片人和作者協商解決。包括作者范圍的界定也有爭議,如劇本、音樂、導演、攝像,甚至剪輯等等,是否都是作者,各國的規定都不一樣。其次,如果制片人和作者簽了協議,作者放棄權利,由制片人來完全行使權利,法律上是不是也要為作者保留一個法定獲酬權呢——即作者其他的精神權利都沒有了,但還是要給作者一點點的報酬。在有些國家是明確規定的,作者即使轉讓了權利,但還保留法定獲酬權。由于爭議非常之大,國家版權局最后給國務院提交的三稿中沒有保留這個法定的獲酬權。在關于視聽作品利益分享機制的修改中,制片人的反對聲音非常大。
職務作品權益歸屬單位,記者反對
按照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職務作品有兩種權利歸屬,其一叫做一般職務作品,即和單位有合同關系、有雇傭關系下的情況下創作的職務作品,其權利歸創作人所有。如報社記者創作的新聞通訊,其權利歸記者所有,但單位有兩年的優先使用權,就是說,這兩年你寫完稿子必須先給單位用,不能先給別人用。第二類就是法律有規定或者合同有特殊約定的,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法律規定的職務作品特殊歸屬最典型的就是計算機軟件,只要是職務創作,計算機軟件的權利歸單位所有,而非創作者。還有一些像“大百科全書”“辭書”“教材”等一定是靠集體的力量才能完成的作品,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其權益歸組織單位所有。
此次著作權法修改,第一稿和第二稿中增加了此項條款,即除了合同特別約定外,則報刊社記者創作的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為單位。此后,廣播電臺電視臺也提出,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記者創作的作品也應該歸單位所有。所以,國家版權局給國務院提交的第三稿中改為,除了報刊社的記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記者創作的職務作品權益也歸屬單位。
該修改條款引起了極大的爭議,100多家媒體給中宣部寫信,表示強烈反對?!赌戏蕉际袌蟆返奈恼卵赞o激烈地聲稱,“記者喪失了著作權”。那么,該條款為何要如此修改呢?
段玉萍表示,修改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其實是針對近年來報刊社在司法實踐當中遇到的問題,特別是遭遇互聯網傳播時遇到的問題。她舉例,北青報前兩年打了一個官司,告一家網站不經許可、不付報酬轉載報社稿件。由于權利人分散,結果一千五百多個案件到法院。法院首先要審核報社是不是適合的主體,結果一審發現著作權基本不是報社的,都是記者或者投稿人的,所以最后根本沒法打這個官司。當然,現在如北青報、新京報等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把新聞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到報社了。
攝影作品保護期延期和“孤兒作品”引發的熱議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攝影作品的版權保護期是發表后50年,之后就進入公用領域,可以隨便使用。但攝影作者認為該條款是對他們極大的歧視——為什么文字作品的版權保護期是作者終生加死亡后50年,而攝影作品的保護期是發表后50年?所以,在全國“兩會”期間,他們通過各種形式呼吁修改攝影作品版權保護期。所以,此次著作權法修改把攝影作品的版權保護期改成和一般作品一樣,都是作者終生加死亡后50年,爭議不是特別大。
權利歸屬修改的又一個重要的內容,即在著作權法中增加了“孤兒作品”的概念。所謂的“孤兒作品”是指不知道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有的是知道了但找不到,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解決著作權授權難的問題。增加的該條款原來在一二稿的第二十六條,調整了之后在五十一條,“此條款主要是針對數字網絡環境下的授權難問題” 。但段玉萍同時也承認,在中國目前的版權環境下,一旦有了此條款,可能會存在濫用的行為。
“應該說,孤兒作品是全世界在討論解決數字化授權問題時討論的熱點。比如谷歌數字圖書館,還有為了跟谷歌數字圖書館抗衡,歐盟也建立了公益性的數字圖書館,怎么來解決作品授權問題。難點是,一旦有了這個條款,很多人會借口說找不到作者或者知道作者是誰,但無法跟他聯系,在這種情況下,對孤兒作品的使用擴大化。”據了解,該條款同時規定,要對孤兒作品進行非常嚴格的鑒定,并設定一個前提條件,即使用者已經經過“盡力查找”。各國法,包括中國臺灣也有這個規定,但“盡力查找”仍不是客觀標準,而是主觀標準,很多問題仍需鑒定。
錄音法律許可遭抨擊,高曉松緣何稱其為“惡法”
著作權法律為權利人規定了這么多權利,保護期這么長,所以,它又有一個非常特殊的規定,就是可以對著作權人進行一定的限制。但這種限制一定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一是合理使用,二是法律許可。
合理使用就是不經許可,也不支付報酬,隨便使用。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12項合理使用,主要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例外等等。此前,這十二項是封閉的,這次著作權修改增加了一個其他情形,“但爭議非常大”。段玉萍表示。有些專家說合理使用就不能有其他情形,必須是法律明確鑒定;但有專家說萬一司法實踐當中出現了其他情形呢?所以,此次修訂增加了“其他”的規定。
所謂法定許可就是法律規定可以用,但要支付報酬,現行著作權法有五項法定許可,包括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使用;作品在報刊刊登后,其他報刊可以轉載;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等。但上述五項,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則不得使用。
從1990年《著作權法》實施之后,20多年來,只有部分作者能夠從個別出版社和報刊社獲得教科書稿費和轉載稿費,大部分作者的獲酬權沒有得到保障。所以,此次著作權法修改對法定許可進行了非常嚴格的界定,一稿、二稿當中的四十八條規定了怎么樣才能適用法定許可,適用之后如何來支付報酬,并對使用他人作品應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侵權行為規定了民事責任。國家版權局馬上要出臺的《教科書法定許可付酬辦法》,就是為九年義務教育編寫教科書法定許可確定獲酬方式和標準,已在國務院法制辦的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
應該說,此次修法引起媒體高度關注的就是第四十六條,錄音的法定許可,高曉松等音樂人抨擊此為惡法、壞法。該條款與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變化不大,但增加了三個月后才能錄制,取消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則不得使用”的聲明條款。這種變化也見于國際公約里的規定,各國法律當中也有規定錄音的法定許可,主要是為了錄制業的發展,所以對詞曲作者進行限制。也就是說,你一旦交給一家唱片公司把你的詞曲錄制了之后,其他唱片公司可以不經過詞曲作者的許可就可以錄制,但要給詞曲作者支付一定的報酬。但此條款在社會上引起關注之后,由于媒體和權利人的反對,包括音樂著作權協會、音像管理協會、音樂家協會等,都向會員都發了征求意見函,問同不同意這條規定,所有會員都說不同意,所以,國家版權局在第二稿的時候就把錄音法定許可取消了,報送給國務院的三稿中也取消了這一條款。
但取消了之后,有詞曲作者又提出意見——比如,如果我這首歌被中唱錄了之后不再重新錄了,那怎么辦。實際上,通常第一次錄制給的是專有權,一旦給唱片公司專有權以后,別的唱片公司就無法錄制了。但也有法律專家指出,取消了現行規定中的法定許可排除機制,即聲明條款,有過度干涉著作權人之嫌;同時,法定許可使用他人作品,必須按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排除了雙方協商付酬標準的可能性及直接向著作權人付酬的途徑,是對著作權私權性質的又一忽視。所以,不用“飲鴆止渴”停掉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但需恢復聲明條款,并提出付酬標準和方式的多途徑。
權利人被“代表”?集體管理組織越權了嗎?
集體管理組織其實是作者行使著作權法規定的權利里的重要途徑之一。著作權法里某些權利個人很難行使,比如說表演權,演唱會的表演者很難找到作者,作者也很難一一到演唱會去授權,所以出現了集體管理組織,在全世界已經有兩百多年的歷史。此次修法對集體管理組織有一些特別延伸的條款(所謂延伸,即既適用于跟集體管理組織訂立合同的、即入會的人,也適用于沒有入會的權利人),引起熱議。“延伸的不是所有的權利和集體管理的所有權利,只是個別權利。我們最后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的稿子只是卡拉OK的這種使用,原來還有廣播組織的使用,但是廣播組織不愿意,寧愿適用現在的法定許可。”段玉萍說。
據了解,中美制片人談判的時候,美國人就提出來,說中央電視臺和音著協簽的協議是低于你們國家國務院頒布的廣電付酬標準的,所以需要適用延伸。
查封扣押權、行政處罰數額和稿酬標準
著作權修法中還增加了一些執法的手段,比如說,現在的行政機關沒有查封扣押權。一旦發現盜版之后,沒有辦法查封和扣押。而一旦不查封、不扣押,不貼封條,再去時證據就沒了。這是行政執法面臨的比較大的問題,所以此次修法增加了查封扣押權。
另外,國務院常務會議已經通過了幾個著作權實施條例,包括一些條例的修改,如把行政處罰的數額提高了,由原來的三倍提高到五倍,由原來的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二十五萬以下。主要原因還是中美制片人談判后,要求增加執法的力度。
年內,國家版權局將修訂頒布《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意見比較集中的是稿酬下限?,F行標準是千字三十到一百元,一稿改成一百到三百元。但一些學術類的報刊提出他們目前沒有這么高的標準,所以版權局還在考慮把標準的下限降低一些。但這個標準是指導性的,而非強制性,付多少稿酬基本是雙方協商。(記者 陳 香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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