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主要標準:
1、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
2、兩商標相同或近似;
3、一般情況下,要求“被侵權商標”系注冊商標。
何為“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請參見商標局譯制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何為“商標相同或近似”?概括說來從4方面判斷:音、形、義、整體結構。細說的話,就太繁雜,比如圖形近似標準、文字近似標準、字母近似標準、組合商標近似標準,都不盡相同。真正掌握,需要翻閱、理解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等,還要有一定的實踐,費這些功夫還不如委托商標律師去辦。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侵權處罰: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其中侵權人所經營的已售和未售商品均列入非法經營額計算,購買金額難以確認的,以其庫存商品數與被侵權人的同種商品的銷售單價的乘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