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造假酒,一家三口同獲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由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梁某祥、梁某慶、許某、李某假冒注冊商標案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四名被告人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開道歉,這一判決結果,讓發財夢碎的梁某這一家三口追悔莫及。
26歲的梁某祥系湖北京山人,租住武漢市區。2019年3月,梁某祥聽其姨表兄、同案人李某介紹說,生產假酒賺錢快。其時,梁某祥剛談的女友正要求他在武漢買房,加之自己做生意虧本,遂同意和其表兄一起生產假酒。二人共同出資購買生產假酒的包料和基酒,并租用武漢市某區一私房,未經商標注冊權利人許可,生產假冒的湖北、四川、江蘇等地4種知名品牌白酒。
同年10月中旬,梁某祥的父親梁某慶明知做假酒犯法,但擋不住金錢的誘惑,在兒子的邀約下辭去原有的工作,攜妻子許某一起來到武漢參與制售假酒。可僅過了一個月,他們的發財夢就在公安機關的一次打假行動中化為泡影。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中認為,被告人梁某祥、梁某慶、許某、李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假冒注冊商標生產假酒,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院意見,一審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梁某祥、李某有期徒刑各3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梁某慶、許某有期徒刑各1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同時,追繳運輸、儲存、處置涉案假酒費用3126元,上繳國庫;責成四名被告人在判決生效10日內,在省級以上電視臺或全國發行的報紙上賠禮道歉。
在法庭開庭審理的辯論和最后陳述階段,梁某祥先后兩次向法庭陳述自己相同的觀點:“法庭判我多少年刑、要我交多少罰金我都接受,這是我罪有應得,我只請求法庭能對我父母從寬從輕判處。是我害了他們,我對不起他們,我爺爺病重,還需他們回家照顧。”
病重的老人需要照顧,可法律無情,梁家這一家三口連同親戚李某一起被法律追究,是他們罪有應得。該案件的有罪判決有力地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了知識產權案件的犯罪,保護了企業的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