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與商標需要一致起來嗎
企業名稱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它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和組織形式構成,其中的字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志。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注冊分屬不同機構,因此造成注冊商標與已登記使用的企業字號相同和相似的情況時有發生;同時,對于字號的權利保護,我國亦未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兩者在構成要素與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兩者間的權利沖突也就日益增多。
有人問我,企業是不是應該把商號和商標一致起來?我認為,把商號和商標一致起來確實是不錯的選擇,但是一家企業商號只有一個,但商標卻可能有很多,不可能都一致。而且由于某些原因,有一些企業從開始就選擇了商號和主打品牌不一樣,注冊商標當然與商號也不一樣。所以,強求變更為一致倒也不是非做不可。
盡管企業與商標一致或者不一致都不影響企業運營得很好。可是在以注冊取得商標權的法律制度下,為了對付某些特別“懂法”的人搶注他人商號為商標,我還是建議把商號也注冊為商標,即使是不使用。雖然我一點兒也不贊成注冊不打算使用的商標,但是為了少一些打官司的麻煩,也只好提出一個自相矛盾的下策了。
以下這個案例,就是我提出如此下策的一個原因。
山東山建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稱山建公司)是一家從事建筑機械、五金交電生產銷售的公司,其已經注冊的商標為“SDJJ”,但是濟南建凱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稱建凱公司)卻在攪拌機等商品上注冊了“山建”商標。
案件由此就產生,山建公司不得不進入行政與司法程序對該”山建 ”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山建公司主要理由之一為其成立于2002年12月,經過多年發展,在建筑機械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山建”是其在先取得的企業字號。同時指出建凱公司股東、監事丁某原為山建公司股東,建凱公司注冊“山建”商標為惡意搶注。山建公司提交一系列證據來證明其主張。
本案經歷了商標會、北京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三審,最終一致裁定撤銷”山建”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高院判決是這樣表述的:根據山建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山建公司自2002年始從事經營活動中其均以中文漢字“山建公司”、“山建”對外進行宣傳或使用,且爭議商標的標識“山建”與山建公司的商號“山建”文字構成相同,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攪拌機(建筑)、輸送機等商品與山建公司提供的建筑機械及配件的生產、銷售、維修等商品及服務相同或類似,爭議商標的使用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商品來源于山建公司,從而產生混淆和誤認。故原審法院及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爭議商標構成對山建公司的在先商號權的損害并無不當。
山建公司最終贏了官司。
山建公司雖然贏了官司,但畢竟付出了精力和財力,好在他們也吃一塹長一智,在提出爭議的同時,也提出了“山建商標”的注冊申請。在商評委撤銷“山建”商標后,又分別于于2014年、2015年兩次提出了注冊申請。
需要說明的是,在實踐中,認定注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的商號權時要求較高,不僅在先商號要有較高知名度,該商號下經營范圍與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屬于同一行業,而且還要求商標標識與商號高度近似,一般講這一近似度往往要高于商標標識近似的要求。所以保護在先商號權要難于在先商標權。
特別是商標局在初步審查時,會主動引證在先商標駁回在后申請商標,商標權人不用參與甚至都不知曉,其權利就獲得了保護。所以,就目前的商標注冊環境而言,即使不使用商號作為品牌,也把它注冊為商標對企業更有利一些。
其實寫這種文字真讓我心中悲涼,作為審查員竟然建議當事人注冊不會使用的商標,但理想再豐滿,也得立足于現實的骨感。反正我們的商標庫里不使用的商標多如牛毛,也不差再多幾個為了保護商號而注冊的。所以,商號,注冊為商標吧,注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