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證據能證明兩個商標的使用嗎?
企業總是把自己的主要品牌,在同樣的商品上用各種方式注冊多個商標,文字一個、拼音一個、圖形一個、文字圖形組合一個、文字拼音組合一個等等。這樣做的后果就是,遇到具體案件時,提交的使用證據常面臨這樣的質問:證明的到底是哪一個商標的使用?
這件三年不使用撤銷案件中涉及兩個商標:第6511078號和第8401036號。
自然人劉某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對第6511078號商標提出了撤銷申請,請求撤銷復審商標在第5類人用藥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
商標權利人沈陽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沈陽公司)提交了使用證據,但是商標局評審部門最后的結論卻是這樣的:雖然沈陽公司提交了在指定期間內的《商標使用授權書》、《藥品全國總代理協議書》、發票、隨貨同行單、實物圖片、藥品說明書等證據,但上述證據指向的商標為第8401036號商標,該商標與第6511078號商標存在差異,此使用不能當然視為本案第6511078號商標的使用。
其實呢,沈陽公司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就是“好藥師”,如果他們只有一個注冊商標,那么我認為,只要標注了“好藥師”的使用證據,當然只能指向這唯一的商標。可事實上,他們注冊了多個“好藥師”商標,如,那么就需要認定一下這些證據究竟指向哪個注冊商標。正常邏輯下,指向那個最像的商標,本案中,行政機關認為是指向這個,而不是這個。
這個案件是口頭審理的,雙方當事人面對面進行了質證,事實查明得肯定更加清楚。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但這種細微改變應當不至于與其他商標標志相混淆。
舉個不太恰當的例子。假如王某只有一個兒子,那么不管這個兒子怎么打扮、怎么稱呼自己,只要是王某的兒子,大家都不會搞錯。但如果王某有八個兒子,兄弟之間長相大都相近,那么這時如果簡單的僅說是王某的兒子,就不行了,需要確定地說明是第幾個兒子,是老大就不可能是老三。
商標也一樣,在同樣的商品上注冊了好幾個長得像的商標,拿出一件商品上的一個標識時,當然需要說明到底使用的是哪個商標,是這個就不是那個。而現實中,大多數情況下,不管注冊了幾個相近的商標,實際使用的也只有一個。
那么,要不要注冊這么多兄弟商標呢?以我的看法,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的。只要注冊一個包括了主要識別部分的組合商標就可以了。當然,如果存在文字或圖形部分因和在先商標近似而不能注冊的情況,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商標的注冊、使用、維權,真的是十分的復雜,特別容易讓“各種說法”聽起來也有很有道理,如何最后選擇還是一個利益取舍的問題。只是做出恰當的取舍從來都是件不容易的事。
這世上就沒有容易的事吧。(來源張月梅的商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