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進入20 世紀以來計算機網絡技術飛速發展,計算機軟件產業的發展程度對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的影響越來越大。互聯網提供給我們一個全新的發展平臺,但在增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同時,也打破了原有法律體系所建立起來的利益平衡。
1 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概述
“軟件”一詞于20世紀60年代初從國外傳來,英文“software”,有人譯為“軟制品”,也有人譯為“軟體”,現在人們統稱它為軟件。目前各方認可的解釋認為軟件是與計算機系統有關的程序、步驟和相關文件編制的集合,特指某種類型的計算機使用程序的總稱。它是包括程序、數據及其相關文檔的完整集合。知識產權也稱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由國家賦予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成果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和獨占權。知識產權本質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它的客體是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品,即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 軟件知識產權是計算機軟件人員對自己的研發成果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內的專有權和獨占權。由于軟件屬于高新科技范疇,目前國際上對于軟件知識產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
2 軟件知識產權的侵權認定標準
美國作為當今世界最大的軟件生產和銷售國,也是最早使用著作權法保護的方式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的國家,法官在處理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時主要是采用“實質相似性加接觸”的原則,這就要求法官在確認兩個計算機軟件程序具有實質相似的情況下,還要酌情考慮被告是否接觸或者有可能接觸原告的作品。 我國的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時間還不長, 雖然不長,但從1993 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我 國第一件侵犯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案件以來,法院也已審理了多起軟件侵權糾紛,對軟件知識產權的侵權判斷方法進行了一定的歸納和總結。在司法實踐中,有時也會參考美國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判例。在認定實質性相似的方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2.1 逐句比對法
就是將軟件作品進行逐字逐句的對照比較。該方法適用于判斷因“文字上相似” 引起的糾紛。
2.2 “結構、順序與組織”標準
如果程序的核心算法和代碼實現不具有同一性,即為了達到預期的功能實現存在多種程序方法,而且所選擇使用的程序方法對于預期功能的實現是非必須的,那么這些程序方法就屬于表現,而不是核心算法。這時,計算機程序的結構、順序和組織就被認為是程序的表現,受著作權法保護。
2.3 抽象—過濾—比較三步判斷法
第一步是先將兩個軟件中不屬于法律保護的算法剝離出來,刪除出去;第二步是將兩個軟件中雖然相似,但屬于公用的算法剝離出來,過濾出去; 最后,對兩個軟件剩下的部分進行對比分析。
2.4 三段論認定法
如果這兩個軟件在屏幕顯示功能實現的次序、頁面的整體布局和內容選擇、用戶信息輸入的方式、系統對信息的響應方式都極為相似, 即軟件在信息的輸入和系統信息的響應存在相似性, 就認為這兩個軟件存在實質性相似。
上述的這幾種方法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運用的方 法,每一種方法都有它自身的局限性,甚至于有些方法 目前仍有爭議。但是,這并不妨礙我們在司法實踐中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或者幾種方法綜合使 用,以期有效地認定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3 軟件專利保護與軟件版權保護
軟件版權保護:計算機軟件的表現形式既可以是特定的程序作品,也是對特定問題的解決過程。這就使得計算機軟件具有作品性和工具性這兩個特征。計算機軟件的工具性決定了計算機軟件中含有創造性的技術手段,主要體現在對軟件結構的整體設計、核心算法的設計等 構思上。軟件程序的實現就是將設計思想代碼化的過程,不需要很大的獨創性,任何程序員都可以按照特定的軟件設計思想實現相應的軟件功能。這就使得軟件的思想和表達混合在一起,正是這種混合性使得區分軟件的思想與表達極為困難。版權法只對軟件作品的作品性進行保護,即只保護軟件的表達方式。版權發所提供的法律保護范圍對軟件來說太窄,對軟件保護程度低。而且版權法中“發表權”和“修改權”,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不同軟件技術之間的交流和溝通,進而對軟件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版權保護只是阻止了復制,并不能影響非法使用。這表現了軟件作為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特殊性,不僅體現在軟件是一個程序,它的作品性得到保護,更重要的是軟件最核心的程序構思、算法設計等無法得到保護。 但是從版本優化改進頻繁的軟件來說,軟件版權可以說是一種暫時性的保護手段,最終應該歸于專利保護偏好。
所以應該限制軟件的復制權,版權保護只禁止他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具有版權保護的作品,并不對他人以自用 為目的的使用進行限制。這就造成了購買或者使用盜版的軟件不構成侵權,這從側面助長了盜版產品的產生,使軟件開發者的合法權益受損,不利于軟件行業的 發展。所以對于軟件的復制權應該更加嚴格。
軟件專利保護: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不與硬件或者是工程結合的軟件使用,不受專利保護。雖然對計算機軟件的專利保護的申請有條件限制,但軟件專利對軟件采用專利權保護的方式具有很強的排他性和獨占性,既可以保護軟件的算法,也可以保護基于該算法編寫的計算機程序代碼,即能夠同時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思想” 和“表達” 。針對于滿足《專利審查指南》的軟件專利來說的不足之處是未明確后續軟件版本的保護以及專利審查難度大,審查周期長等問題,后者對于近年的縮短審查周期而言,軟件專利也不失為一種保護軟件產品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