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刷微博看到一條消息:“近日李連杰在國外現身公開活動,年僅54歲的他嚴重駝背無法久站,身形消瘦盡顯老態,曾經意氣風發的他如今已經蒼老成這般模樣,令網友唏噓不已。”
我是難過不已。如果我也算有追星史的話,李連杰就是那個唯一的明星。我永遠記得小學時坐在電影院第一排看《少林寺》的情景。覺遠和尚英俊、勇敢、燦爛又憨厚的笑,瞬間就征服了一個小姑娘的心。
1982年電影票價是1毛錢,但李連杰主演的《少林寺》內地票房紀錄是161578014元。我買到了第一排還是幸運的,有的人買的是站票。三十多年過去了,覺遠和尚在我心里依然是李連杰最迷人的形象。
雖然在我眼里,覺遠和尚和李連杰是一體的,是我小女孩時代的唯一男神,但二者畢竟不能劃等號。覺遠和尚是個電影角色,永遠留在十八歲,而李連杰是個活生生的人,如今老了。
我也老了,老到可以區分開覺遠和尚和李連杰,也能區分開商標與企業全稱。雖然商標和企業全稱的區別似乎不言而喻,但企業全稱能不能作為商標注冊,還真不是個簡單的問題,就算是在平均智商超過120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機關,這個問題也爭論了很久。
爭論到現在的結果就是企業全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這結論和十多年前的認識是一致的,但這期間另一種觀點占過上風,企業全稱也一度作為商標被核準過若干。
這也就可以理解第20690320號商標申請人執著地復審,并提出如下申請理由了:申請商標“廣州鏵潤溢嘉化工有限公司”為申請人企業名稱,具有較強顯著性,直接表明了商品的提供者,具備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
商標的作用就是標示商品和服務來源于哪一家企業,企業全稱當然是更直接地標示了商品來源,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結論:企業全稱也是商標。打個可能不恰當的比方,杯子的主要作用是盛水,花盆也能盛水,但并不能得出結論花盆也是杯子。
當然也可能有人就把花盆用來喝水,但不能要求商家把花盆擺在杯子的那個貨架上當杯子來賣。一家企業可以用企業全稱來區分商品來源,但不能要求獲準商標注冊。
雖然不同的事物可能會起到一些相同的功用,但我們并不會因此認為一種事物是另一種事物,就像能打電話的手表和能看時間的手機。商業標識也一樣,企業全稱和商標有著各自不同的領地。商標局黃麗處長專門寫文章《對企業全稱商標注冊問題的解讀》論述過這一問題,愿意一探究竟的朋友可以讀一下。
我更喜歡直接告訴朋友們,目前企業全稱不能獲準商標注冊。第20690320號商標駁回復審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表述很明確,申請商標由文字“廣州鏵潤溢嘉化工有限公司”構成,相關公眾易將其作為企業名稱識別而非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情形。
之所以再談這個問題,是因為看到近期有不止一件把企業全稱申請為商標的案例,比如另一件“北京時尚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也提出了駁回復審。我一向認為能夠提出駁回復審絕對說明了申請人對商標的重視,值得認真對待。商標評審委員會也確實認真地駁回了這一申請。
我也承認,在現實中有時各種商業標識的邊界本身就是模糊的,人的認識也難免會有模糊的時候。小姑娘時的我真的分不清自己喜歡的覺遠和尚還是李連杰,但現在的我真心祝愿李連杰健康長壽。
商標一旦注冊了,不管使用者是誰,只要及時續展,理論上可以永遠活著,雖然企業全稱不能注冊為商標,但我也希望每一個企業全稱都能像商標一樣長命。來源:張月梅的商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