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叫停"著名商標認定"是必要糾偏
所謂著名商標是指具有較高市場聲譽和商業價值,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法被認定的注冊商標。著名商標在一定地域范圍內有較高知名度,其認定機構是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認定的著名商標可以用在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業務宣傳上,其所指商品將被視為知名商品。
任何人不得將著名商標或其近似商標用于商品名稱、包裝或裝潢上;也不得使用著名商品特有的或與之近似的名稱、包裝或裝潢。在與著名商品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運用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元素,可能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若有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字號使用,會對著名商標的權益造成損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當然,企業名稱、字號登記在先的除外。
針對長期以來,馳名商標概念被嚴重“異化”,著名商標、知名商標被當成一種榮譽,由地方政府評選認定的錯誤做法,國家工商總局日前正式“叫停”。工商總局已要求,規范馳名商標、暫停著名和知名商標認定,要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發揮企業作為商標品牌建設的主體作用,使市場和消費者成為品牌價值的最終裁判者,改革政府評選認定的傳統方式。
“叫停”地方政府評選認定著名商標、知名商標,是一種必要的糾偏。著名商標、知名商標本來就應由市場說了算。各類品牌在市場中沉沉浮浮,經得起大浪淘沙、通得過市場考驗的品牌,才可能成為名牌,成為著名商標、知名商標。反之,當權力為市場和商業做了主,有可能傷害市場的公平競爭。比如,有關部門選擇性支持一些企業,不僅認定其為著名商標、知名商標,還給予大量的優惠政策,賦予特殊的市場通行證。
尤其可怕的是,在地方政府評選認定著名商標、知名商標之后,那些所謂的“著名”“知名”相當于拿到一把“尚方寶劍”,自認有政府頒發的“金字招牌”罩著,極可能醉心于投機取巧,過度謀取利益,進行不正當競爭,同時損害消費者利益,甚至帶來更為嚴重的社會風險。此時,政府公信力、政府信譽就要為個別企業“背書”了。比如西安地鐵的某品牌“問題電纜”,曾被評為“陜西省著名商標”,對政府信譽造成的負面影響何其大哉?
可見,工商總局叫停地方政府評選認定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無疑是扭轉商標品牌建設偏差的務實之舉。來源: 貴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