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誠勿擾》因何商標侵權
溫州人金某起訴江蘇衛視《非誠勿擾》商標侵權案二審判決,《非誠勿擾》節目不能再使用“非誠勿擾”這四個字了。1月8日,江蘇衛視正式提請再審,并獲得立案審查。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盡管江蘇衛視提請再審,但目前江蘇衛視不能再使用“非誠勿擾”這四個字。
電視節目名稱可作為商標使用
關于“非誠勿擾”商標侵權案的判決,法律界及公眾都有很大的爭議。這一判決不僅僅關涉江蘇衛視《非誠勿擾》欄目,更是知識產權審判及電視節目發展過程中的重要節點。
電視節目類型多樣,有新聞資訊類節目、訪談類節目、文藝類節目、娛樂類節目、紀錄片、電視劇、電視電影、電視特別節目等。為了便于傳播和識別,每種類型的電視節目都會有一個能體現其特點的節目名稱,公眾通過節目名稱便能清楚識別該節目屬于哪一類型。例如新聞資訊類的《新聞聯播》、文藝節目類的《曲藝雜談》、紀錄片類的《舌尖上的中國》、娛樂類的《快樂大本營》。
電視節目名稱的確定是智力創作的過程,確定一檔電視節目的名稱,涉及到文字、圖片等LOGO的使用,但電視節目名稱是否能認定為作品,能否通過著作權法進行保護呢?著作權法中規定的9大類作品中未明確列舉電視名稱,而且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需要具備獨創性,能獨立表達意見、思想、感情等,不能是文字的簡單組合,而電視節目名稱一般為短語或詞語組合,很難被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將電視節目名稱注冊為電視節目類商標,通過商標法加以保護。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電視節目名稱客觀上具有標識特定服務來源的作用,因此,電視節目名稱往往被注冊在電視服務領域,獲得商標法的保護。馮小剛拍攝電影《非誠勿擾》,出品方華誼兄弟隨后就將“非誠勿擾”四個字注冊在電視文娛類別上,江蘇衛視《非誠勿擾》欄目開播前,依照法律程序已經向華誼兄弟支付了版權使用費。
“非誠勿擾”在江蘇衛視播出的電視節目中的確是作為商標在使用,一方面節目中不斷突出使用“非誠勿擾”四個字,同時又以此進行廣告招商,“非誠勿擾”已成為江蘇衛視該檔節目的標志,是公眾區別不同電視臺同一類型節目的一個顯著標志,起到了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電視節目名稱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能夠在電視服務領域注冊為商標。實踐中,很多電視節目名稱已經被注冊為商標,如湖南衛視播出的《超級女聲》就已經注冊在第38類“電視播放”服務上。
為博知名度常被跨類注冊為商標
在市場競爭中,精明的商人往往能利用電視節目的影響力,將電視節目名稱投入使用在與電視服務制作、電視播放不相關的商品或服務領域,并將與電視節目名稱相同或類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這種跨類注冊商標的案例非常多,如“超級女聲”被注冊在衛生巾上,“玫瑰之約”被注冊在化妝品上,“夕陽紅”被注冊在老年人用品上,“大風車”被注冊在兒童用品上等。這類將電視節目名稱注冊在跨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的行為,其初衷往往是搭便車、傍名牌,借助相關電視節目的知名度,以圖快速引起消費者的注意,讓消費者誤以為該商品的生產者或服務的提供者與電視節目的制作者有某種商業聯系,以此來迅速獲得利益,如果該商品或服務與電視節目的制作或內容存在相同或相類似性,那么這就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除了這種搭便車、傍名牌的行為,實踐中還存在一種反向混淆的行為,就像“非誠勿擾”商標侵權案中,溫州人金某所起訴的一樣,知名電視節目《非誠勿擾》的名稱與金某在婚戀、交友類別上注冊的商標“非誠勿擾”相同,使公眾誤以為金某所經營的婚戀、交友服務與江蘇衛視播出的電視節目《非誠勿擾》有某種特定的聯系。這屬于反向混淆的行為。
是否構成混淆或反向混淆,主要應當考慮商標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相應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在“非誠勿擾”商標侵權案中,導致一審法院與深圳中院的兩個判決大相徑庭的原因,正是在于對商標服務的類別是否相同或類似存在截然相反的判斷。一審法院認為,江蘇衛視《非誠勿擾》節目名稱的使用雖具有商標的性質,但其用在了電視娛樂類服務上,與原告金某注冊的“非誠勿擾”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婚戀、交友服務類別上存在顯著區別,不足以使公眾對服務的提供者產生混淆誤認;而深圳中院則認為江蘇衛視《非誠勿擾》欄目的內容、形式均與原告金某“非誠勿擾”商標的使用類別類似,構成商標侵權。兩審法院的意見相左,最關鍵的問題在于對江蘇衛視《非誠勿擾》欄目的定位,如果僅定位于一檔電視娛樂節目,那一審法院的判決即是正確的,但如果將其定位為同時具備娛樂節目和婚戀、交友服務的性質,那二審法院的判決即為正確。
認定電視節目性質需綜合判斷
電視節目包含聲音和影像制作,隨著電視節目制作水平的發展,電視節目的內容、形式都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這使得很難簡單判斷某一電視節目是否僅屬于某一類別,例如,《舌尖上的中國》本為電視紀錄片,但節目中對全國地區性飲食習慣及某一地區的特色食品均做了詳細的描述,節目的內容很明顯與餐飲類服務有關,那么這一節目是否也屬于餐飲類服務?類似的欄目還有很多,如《養生堂》、《鑒寶》、《法律講堂》等,節目的內容、形式往往并非孤立的、單純的娛樂,均帶有日常生活中其他服務、商品的影子。在出現類似商標侵權時,如何認定電視節目的性質是關鍵。
判斷一檔電視節目究竟屬于哪一類別,關鍵判斷依據是相關消費者和用戶,應當從消費者的習慣和認知角度進行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認定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
具體到“非誠勿擾”商標侵權案中,江蘇衛視《非誠勿擾》欄目的節目簡介為“《非誠勿擾》是一檔適應現代生活節奏的大型婚戀交友節目,我們將為您提供公開的婚戀交友平臺、高質量的婚戀交友嘉賓,全新的婚戀交友模式”,同時在其宣傳中表示這是一檔婚戀交友真人秀節目。通過這些證據來看,江蘇衛視《非誠勿擾》欄目的確為報名者提供了婚戀交友的平臺,該種服務屬于婚戀交友類服務,與金某注冊的“非誠勿擾”商標所使用的服務類別相似,容易造成公眾的誤解。
案件回放
溫州人金某在2009年初向國家商標局申請“非誠勿擾”商標,并于2010年9月通過,該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5類,包括“交友服務、婚姻介紹”等。隨后,金某以“非誠勿擾”為名開設了一家婚姻介紹所。就在2010年1月,江蘇衛視婚戀交友節目《非誠勿擾》開播。2013年,金某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將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告上法庭。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江蘇衛視的《非誠勿擾》是一檔電視節目,其與金某的商標核定服務類別不同,兩者屬于不同類商品(服務),不構成侵權。2014年12月,法院駁回原告金某的訴訟請求。不滿判決的金某上訴。
2015年12月,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判定江蘇衛視的《非誠勿擾》節目,從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來看,其均是提供征婚、相親、交友的服務,與金某第7199523號“非誠勿擾”商標注冊證上核定的服務項目“交友、婚姻介紹”相同,判決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立即停止“非誠勿擾”商標侵權行為,在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誠勿擾”欄目名稱。來源: 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