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特變”商標起糾紛 浙江企業被訴“傍名牌”
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一些類似名牌的商標,我們多稱之為山寨,因為名稱相近,商標標識相似,市民購買的時候還真挺容易混淆。不過這種“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看似容易,但可能已經觸犯了法律。
特變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成立,以生產變壓器及輔助設備為主,1996年開始使用特變電工字號,屬于上市公司。
浙江特變電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于銷售同類商品,且公司名稱也相同。因此,特變電工起訴浙江特變電工違反了商標權。
原告代理人:“被告在其宣傳銷售的過程中以及在其公司網站中將特變電工的文字作為商標使用,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違法了公平城市信用的原則,是典型的傍名牌行為,構成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利權以及不正當行為。”
對此被告代理人提出,特變電工應作為產品統稱,而不是原告公司特有的商標名稱,因此不存在商標侵權。
被告代理人:“答辯人公司名稱是由于生產特種變壓器這一特殊電氣工程行業的統稱,合情合理,并其企業名稱是經過行政部門的注冊審批,合法有效,根本沒有侵犯原告商標權,也不存在任何的不正當競爭。”
原告訴稱,商標侵權行為容易在相關公眾中造成混淆,對被告公司的企業性質及產品質量和來源產生錯誤認識,因此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行為屬于典型的傍名牌行為,提出62萬元賠償訴求。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告浙江特變電工存在傍名牌的主觀行為,因此判定被告商標侵權罪成立。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袁曉貞:“開始的時候認為是擦邊球,但這個案件審理下來之后我們認為他是主管故意是非常明顯的,所以案件一般處理結果被告必須變更名字,賠償原告損失。”
當天,臺州中院未對此案作出當庭宣判。文章來源:臺州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