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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商標注冊案例——法院禁止“能貓”攀親“熊貓”
2013-07-10 14:43:25

在商標注冊審查標準中規定:商標文字相同或近似,均可判定為近似商標,注冊予以駁回。

 

同樣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之上,不僅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同時也會在相關主體之間引發侵權糾紛。作為我國歷史最久、行業中資歷最深的上海熊貓線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熊貓公司),最近就遇上了這樣的煩惱。與其同行業的上海能貓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下稱能貓公司)使用與熊貓公司近似的“能貓”為企業名稱及產品名稱,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下稱楊浦法院)認定侵權。由于不服一審判決,能貓公司、該公司法人夏小敏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能貓公司的上訴請求。

 

同行業“熊貓”遇上“能貓”

 

據悉,熊貓公司的前身上海塑膠線廠有限公司是生產各種塑料絕緣電線電纜的專業企業,是中國電氣裝備用電線電纜行業中歷史最久、影響最大的專業工廠之一。196231日,上海塑膠線廠依法經當時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取得“熊貓”商標商標權,并核定使用于商品塑膠電線。19932月,該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取得了第692537號“熊貓”商標,該商標標識的具體組成為:上部為漢字“熊貓”,中部為一圓形,圓形內有熊貓圖案,下部為英文“PANDA”,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包括電線、電纜。20059月,改制后的上海塑膠線廠有限公司經商標局核準受讓該商標;20087月,經商標局核準,該商標注冊人名稱變更為熊貓公司。

 

能貓公司成立于200510月,法定代表人夏小敏,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電線電纜、五金、電線電纜銷售等。2010年,能貓公司經商標局核準注冊了第5991377號“名貓”商標,商標標識的具體組成為:上方為圓形標識,圓內系熊貓頭部的卡通形象及拼音MINGMAO,圓外下方為漢字“名貓”,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包括電線、電纜等。200810月,夏小敏還登記注冊成立個體工商戶“臺州市路橋區能貓電線廠”(下稱能貓電線廠),經營范圍為電線、塑料造粒制造。

 

熊貓公司認為,其擁有的“熊貓”商標具有很高的社會知名度,夏小敏及能貓公司將與其“熊貓”商標近似的“能貓”文字登記為企業字號,并在生產銷售的電線線卷上突出使用“能貓電線電纜”字樣的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同時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故熊貓公司將能貓公司、夏小敏及上海興明建材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陳春祥訴至法院。<上海商標轉讓>

 

對于被指控侵權,能貓公司、夏小敏給出了相反的意見。他們認為,生產銷售的電線所使用的標簽突出使用“名貓電線”字樣,并非“能貓電線電纜”字樣,熊貓公司公證購買的電線線卷本身確系能貓公司、夏小敏生產銷售,但該線卷上的標簽系第三人陳春祥將原來的“名貓電線”標簽更換為“能貓電線電纜”標簽。對此,能貓公司以陳春祥擅自更換其產品標簽,侵害其企業名稱權和商標權為由,在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對陳春祥提起訴訟。綜上,能貓公司、夏小敏認為其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判侵權,一山不容二“貓”

 

一審中,楊浦法院將該案焦點歸結為:熊貓公司公證購買的能貓電線線卷是否為能貓公司、夏小敏所生產銷售及能貓公司、夏小敏是否對熊貓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楊浦法院認為,從現有證據可以看出,熊貓公司公證購買的電線線卷標簽上明確標注了企業名稱“上海能貓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且通過防偽熱線反饋及產品認證查詢結果顯示,制造商皆為能貓公司。法院綜合考量上述事實情況,據此認定熊貓公司公證購買的能貓電線線卷系能貓公司、夏小敏生產銷售。

 

本案中,熊貓公司的“熊貓”商標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該商標雖由文字和圖形組合而成,但“熊貓”文字最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聯系起來,最具有商品來源的識別性,從而構成該商標的主要部分。能貓公司、夏小敏在其生產銷售的電線商品上突出使用“能貓電線電纜”字樣,而“能貓”與熊貓公司“熊貓”商標的主要部分“熊貓”字形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因此,能貓公司、夏小敏構成對熊貓公司商標權的侵害。法院認為,能貓公司、夏小敏作為電線電纜行業的生產銷售者,應當知道“熊貓”商標的知名度,仍然以與熊貓公司“熊貓”商標近似的“能貓”作為企業字號,明顯具有攀附熊貓公司商譽的主觀目的,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因此,能貓公司、夏小敏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所述,楊浦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能貓公司、夏小敏停止對熊貓公司的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能貓公司、夏小敏共同賠償熊貓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2.337萬元;同時,判令能貓公司、夏小敏在相關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能貓公司、夏小敏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稱其是經獨立思考并結合企業自身特點確定以“能貓”文字作為企業字號,不存在攀附熊貓公司商譽的主觀目的;其次,“能貓”和“熊貓”二者之間存在重大差異,消費者能夠進行區別。而且熊貓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消費者確實發生了混淆;能貓公司、夏小敏均是規范使用自身的企業名稱,未將“能貓”突出使用于電線電纜上。而且熊貓公司無權禁止他人以貓為內容的詞組形式作為企業字號。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駁回熊貓公司的訴訟請求。<上海商標轉讓>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熊貓公司享有的“熊貓”商標在能貓公司、夏小敏的能貓電線廠登記注冊前,已經多年使用并且在電線電纜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對此,同樣生產銷售電線電纜的能貓公司、夏小敏理應知曉。但能貓公司、夏小敏仍然將能貓作為企業字號使用,而且在生產銷售的電線商品上突出使用“能貓電線電纜”字樣。而“能貓”與熊貓公司享有“熊貓”商標的主要部分“熊貓”在字形上極為近似,能貓公司、夏小敏企業名稱中使用“能貓”字樣、在生產銷售的電線商品上突出使用“能貓電線電纜”的行為,容易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原審法院認定能貓公司、夏小敏對熊貓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并無不當。

綜上,上海二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