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
商標異議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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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答辯是指商標異議案的被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異議理由以書面形式進行辯駁的法律行為。
當申請注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后的3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該申請注冊的商標則成為被異議商標,即使是已經被刊發注冊公告的,該注冊公告無效(注:為了按時出版“商標公告書”,《商標注冊公告》往往會在異議期限滿前幾天排好印刷版,當他人的商標異議在異議期限截止的前幾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郵寄所需的途中時間,就會出現既被提異議又被“注冊公告”的情況)。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則取決于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
針對異議人的異議請求,被異議人依法擁有商標異議答辯權。為了方便被異議人主張其答辯權,使被異議人了解異議人的異議內容。審理異議申請之前,商標局須將《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和《商標異議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異議人。被異議人自愿行使答辯權的,可以自其收到《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的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局提出答辯。不愿行使答辯權的,視為未答辯。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對異議申請的裁定。商標局收到被異議人的答辯書后,不再將該答辯書送達異議人。被異議人在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答辯時,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如被異議人需要在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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